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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