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通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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