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章 管辖第四条通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