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本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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