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三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本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