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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