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 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 遵守听证程序。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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