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