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