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 7 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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