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 3 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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