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 3 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 3 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