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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