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 10 万元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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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