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通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完毕;经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日;特殊情况下 90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 180 日。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通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完毕;经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日;特殊情况下 90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 18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