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通信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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