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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