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该通信主管部门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举行听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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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