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报本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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