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 依法不需要暂扣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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