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 依法不需要暂扣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 依法不需要暂扣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