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请有关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