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信主管部门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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