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通信主管部门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通信主管部门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