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通信主管部门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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