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统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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