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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