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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