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