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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