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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