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