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通信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 通信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