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茧丝质量监督
第八条
茧丝经营者、使用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或者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以下统称原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申请复检。 茧丝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在标准规定的复检项目范围内提出复检申请。 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受理的复检申请,应当对原验的留样进行检验。复检结论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茧丝质量复检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制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