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茧丝质量监督

第六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茧丝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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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