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茧丝质量监督

第五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有关茧丝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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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