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茧丝质量监督

第四条

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桑蚕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 上款所称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是茧丝质量、数量的依据。 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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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