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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