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依照上款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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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