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