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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