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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