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罚 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