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