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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