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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