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