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

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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