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十五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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