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第十五条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