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 (二)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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