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茧丝的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 (二)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 (三)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五)经公证检验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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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