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名称、原产地域、蚕茧收购期(茧季); (二)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和加工日期; (三)标明茧丝的类别、等级、重量、批号、包号或者件号; (四)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按国家规定附有产品合格证; (六)国家有关标注标识的其他规定。 茧丝的标识应当标注在茧丝或者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识的字迹应当清楚、牢固、便于识别。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