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十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 (四)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 (五)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 (六)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