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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