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