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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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