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