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开 庭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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