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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