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仲裁庭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