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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