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仲裁庭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