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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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